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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发〔2004〕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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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京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 为做好2004年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派遣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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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派遣时间 |
| 2004年毕业生的就业派遣工作分两批进行: |
| 第一批:7月5日-16日(具体安排见附件); |
| 第二批:11月15日至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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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材料准备 |
| 各中专学校应认真做好毕业生派遣的有关准备工作。办理第一批毕业生派遣手续时,需报送如下材料: |
| ①原始招生计划和招生名册; |
| ②《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2004)年毕业生就业名册》一式两份; |
| ③《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2004)年毕业生就业数据》软盘一张; |
| ④市教委学籍验印合格名单; |
| 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
| ⑥《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电脑打印件; |
| ⑦毕业生户口卡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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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几点要求 |
| (一)凡招生简章中明确不转户口的农业户口毕业生不核发《报到证》,毕业时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为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3]231号)自愿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毕业生可以核发《报到证》。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不予派遣,换发毕业证后再派遣。毕业参军的学生不办理派遣。 |
| (二)对委托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用人单位,其与毕业生签订的三方协议,须将“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填写准确,并由学校负责审核其在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立户的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表示不接收档案关系的毕业生,不予派遣;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应在三方协议“上级主管单位”一栏内加盖局级单位人事章。 |
| (三)毕业时仍无接收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应根据本人意愿,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派至原籍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市人事局所属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
| (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一律于当年7月份全部派遣完毕,过期不再办理。各学校应在征求毕业生意见后,将其派至原籍地市一级人事局;派至具体单位的,需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地市级人事局在三方协议“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栏内加盖公章;跨地市派遣的,应出具接收地地市级人事局接收证明。 |
| (五)要求改派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出具原单位退函、新单位(局级)接收函(委托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用人单位应同时出具该单位接收函和政府所属中介机构的调档函)、以及派遣证,到市人事局办理改派手续。 |
| (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须运用电脑打印,无特殊情况不能手工涂改;确需手工填写的,手工填写部分须加盖“北京市人事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专用章”。毕业生就业报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 |
| (七)入学时将户口迁到学校、毕业时仍无接收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学校必须于7月份进行派遣工作时,一次性统一办理落户介绍信,由毕业生将户口落回生源所在地,不得跨区县落户。为保证落户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学校应提前到市人事局为其领取空白落户介绍信和号码,并逐项填写;填写“公安局”和“派出所”两项时,须与户口迁移证一致,有住所变更等特殊情况的,要征求学生本人意见并出具相关证明。有接收单位的毕业生由用人单位开具落户介绍信后,自行办理。 |
| (八)本通知未涉及的其它问题,仍按照京人发[200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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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004年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派遣工作时间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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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事局 |
|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