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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优发[2003]4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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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
|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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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体标准调整为: |
|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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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按上述标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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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已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补足其差额;未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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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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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民政局 |
| 北京市人事局 |
| 北京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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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