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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撰写时间:2003-12-29   文档来源:       

 
 
京民优发[2003]46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调整为: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按上述标准调整。
 
  三、企业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已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补足其差额;未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新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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