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language="java" import="java.util.*" pageEncoding="GB2312"%> 关于军队转业医师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出具安置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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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转业医师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出具安置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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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2005-07-06   文档来源:       

 
京人发 〔 2005 〕 38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 [2003]13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军队转业医师申请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出具安置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所需要的安置证明,由区县人事局和市属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负责出具。
   二、申报程序如下:
   1、具备医师资格的军队(含武警、公安现役)转业医师,因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要求开具安置证明,应于到地方报到后90日内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2、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本人申请和档案材料,审查核实后,向所属区县人事局或市属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申报。
   3、各区县人事局和市属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审核基层单位申报的材料后,出具相应的安置证明信。
   4、安置证明信中的“安置方式”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按“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分别填写。
  
   附件: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安置证明信
   附件:《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yszg.doc

附件:wsf1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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