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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发 〔 2005 〕 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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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 [2003]13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军队转业医师申请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出具安置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所需要的安置证明,由区县人事局和市属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负责出具。 |
| 二、申报程序如下: |
| 1、具备医师资格的军队(含武警、公安现役)转业医师,因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要求开具安置证明,应于到地方报到后90日内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
| 2、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本人申请和档案材料,审查核实后,向所属区县人事局或市属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申报。 |
| 3、各区县人事局和市属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审核基层单位申报的材料后,出具相应的安置证明信。 |
| 4、安置证明信中的“安置方式”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按“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分别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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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安置证明信 |
| 附件:《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