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神和人事部《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1号)、《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要求,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8年我市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选拔的数量
(一)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国人部发[2008]11号文件下达给我市的指标控制数为75名,其中高技能人才不得超过10名。本市对各单位推荐人选数量不做具体规定。
(二)凡符合条件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申报时可不占单位指标。
二、选拔对象和范围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并按照国人部发[2008]11号文件通知要求应重点选拔一线的创新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本市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
三、选拔条件
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选拔程序
(一)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的选拔工作要由主管领导牵头,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逐级上报至区、县,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单位报至其所在辖区的区、县人事局。
(三)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对基层单位及本辖区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排序后,报送市人事局。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从历年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出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拟定建议人选后报市人事局。
(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拟定上报人选,进行公示,履行相关程序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报送材料
(一)关于开展选拔推荐工作的综合报告一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及评议结果等,并附参加评议人员名单。综合报告需加盖区、县人民政府,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的公章。
(二)《2008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一份(需盖章),推荐人选的《专家情况登记表》、《专家贡献及成果事迹说明》各一式八份,附件材料一套,电子文档一份。
(三)已购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的单位,应自行录入推荐人选数据,无该软件的单位到市人事局录入人选数据。
(四)有关材料填写、报送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
六、工作要求
(一)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本次选拔推荐工作。
(二)要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严格控制推荐人选数量,确保选拔推荐工作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切实把真正符合条件的人员选拔推荐出来。
(三)要以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作为选拔推荐人选的主要依据。推荐人选的业绩、成果和贡献应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四)要注意优先推荐在我市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的要求,优先选拔推荐从事农业科研和在农村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选拔推荐在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对公有制经济成分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单位要给予同等待遇,做到一视同仁。
(五)向市人事局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
市人事局联系人:葛莉、魏楠
联系电话:65261459 传真:65256072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王飞
联系电话:63167914 传真:63167914
附件: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2.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材料填报须知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长期辛勤工作,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和社会的认可。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五、本市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人员。
六、本市获得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称号的人才。
附件2:
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材料填报须知
1、请从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www.bjp.gov.cn)下载《专家情况登记表》、《专家贡献及成果事迹说明》、《2008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所有内容要求使用计算机录入,并用A4纸打印《专家情况登记表》、《专家贡献及成果事迹说明》,用B4纸打印《2008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
2、填表前请认真阅读《专家情况登记表》、《专家贡献及成果事迹说明》中的“填表说明”,并按要求逐项填写。
3、所填写“获奖情况”、“获荣誉称号情况”及“代表论文和著作”的内容应能反映被推荐人近5年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
4、填写《专家情况登记表》中“获奖情况”一栏时,应注意只填写所获重要奖项,不超过12项,具体种类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部级奖。获奖等级和排名应按获奖证书的等级和排名填写,并要求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没有等级的填写“9”,特等奖填写“0”,没有排名的填写“0”,本人单独承担或主持获奖项目的填写“1”。获奖项目名称应控制在20个汉字内。对被推荐人所参与项目获集体奖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出具证明其参与该项目及在项目研究中所起作用的材料。
5、《专家情况登记表》中“主要专业工作经历”不得超过500字(含标点,下同);“主要突出贡献事迹”不得超过150字;“代表论文和著作”、“最新成果”均不得超过400字。
6、附件材料包括:“获奖情况”、“获荣誉称号情况”、“代表论文和著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说明候选人学术、业绩水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请按“获奖情况”、“获荣誉称号情况”、“代表论文和著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并制作目录;代表性著作,只需附著作封面及目录的复印件;代表性论文,除需附论文的复印件外,还需附所登载刊物的封面及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