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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发〔2008〕74号
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属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工作的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通过清理规范,建立健全各类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清理规范工作的内容
(一)列入清理规范的各类职业资格,系指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各类职业资格、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类专业能力(水平)考试认证、以及作为行业从业资格或岗位必要条件的准入资格,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
(二)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
(三)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的职业资格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
(四)本单位或本系统面向社会自行设置或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
(五)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
三、清理规范工作的方法
(一)各区县、各单位要按照管理范围和职责权限,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检查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
(二)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须经市政府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应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强制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
(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收费一律取消。按规定保留的考试、鉴定,未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停止收费,并按规定申报。
(六)各单位在对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将本单位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二是对本单位清理出的各项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三是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相关职业资格的规范发展意见。
(七)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清理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处理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对保留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期分批向社会发布公告。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的必要性。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个别部门、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的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等,社会对此反应强烈。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清理规范工作的稳妥实施。
经市政府同意,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建立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负责清理规范工作。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
(三)要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保证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效。
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工作。要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处理好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要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各单位要对清理规范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审查,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2008年6月30日前,各单位要完成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附件:
1、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2、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八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人事 职业资格△ 通知
共印7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