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网上公开事项 |
| |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
| 项目编号:(待定,暂空) |
|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人事局 |
|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
| 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3、《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
|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 |
| 行政许可程序: |
| 一、申请 |
| (一)申请条件: |
| 1、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
| 2、人才招聘洽谈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3、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方案; |
| 4、有与洽谈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
|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
| 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 3、《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
| (三)申请方式: |
| 到市人事局办公场所、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
|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
| 1、《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
| 2、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
| 3、洽谈会组织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
| 4、拟刊播的启事文稿(一式三份); |
| 5、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
| (五)提示强调: |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 二、受理 |
|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 (二)岗位及职责: |
| 1、受理岗位:北京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
|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 |
|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申辩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
| 三、审查 |
| (一)审查标准: |
|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 2、主办单位填写《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客观真实,洽谈会的名称、地点、时间、规模和内容明确,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和有负责人签署; |
| 3、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其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4、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方案严密,场所与洽谈会规模相适应; |
| 5、拟刊播的洽谈会启事文稿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不得有性别歧视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
| (二)审查依据: |
| 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 3、《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四)项。 |
| (三)审查岗位: |
| 北京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查人员。 |
| (四)岗位职责 |
| 对于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决定人员。 |
| 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查,退受理人员。 |
| 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第2条至第5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提出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转受理人员。 |
| 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中止审查或终结审批的,由受理人员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申辩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
| (五)审查时限 |
| 5个工作日。 |
| 四、决定 |
| (一)审定标准 |
| 同审查标准。 |
| (二)岗位及职责 |
| 本岗由北京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 |
| 符合决定标准予以批准的,在《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上签署决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
| 不符合决定标准不予批准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决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
| 本岗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
| (三)结论及送达 |
|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由受理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
| 对审定没有通过不予批准的,由受理人员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
|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
| (四)送达时限 |
| 2个工作日。 |
|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
| 许可内容发生变化时,变更程序同许可程序。 |
| 六、监督检查举报 |
|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56073、65266344 |
|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5248696 |
| 公告查询网址:www.bjp.gov.cn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