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网上公开事项 |
| |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
| 项目编号:(待定,暂空) |
|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人事局 |
|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
| 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
|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
| 3、《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
| 行政许可程序: |
| 一、申请 |
| (一)申请条件: |
|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必备的经费、设施等; |
|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
|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
|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
| 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 (三)申请方式: |
| 到市人事局办公场所、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
|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
| 1、《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 |
| 2、办公和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
| 3、资产证明。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文件。 |
| 4、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相关材料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
| 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
| 6、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
| (五)提示强调: |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 二、受理 |
|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 (二)岗位及职责: |
| 1、受理岗位:北京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
|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 |
|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申辩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
| 三、审查 |
| (一)审查标准: |
|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 2、申办人填写的《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客观真实,区、县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所在区、县人事局的初审; |
| 3、办公和服务场所应当与申请从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业务相适应; |
| 4、申办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详细真实,并取得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
| 6、工作规则应当健全可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方式、方法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内容齐全、详细、真实; |
| 7、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二)审查依据 |
| 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
|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
| 3、《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
| (三)审查岗位 |
| 北京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查人员。 |
| (四)岗位职责 |
| 对于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决定人员。 |
| 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查,退受理人员。 |
| 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第2条至第7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提出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受理人员。 |
| 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中止审查或终结审批的,由受理人员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申辩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
| (五)审查时限 |
| 10个工作日。 |
| 四、决定 |
| (一)审定标准 |
| 同审查标准。 |
| (二)岗位及职责 |
| 本岗由北京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 |
| 符合决定标准予以批准的,在《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决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
| 不符合决定标准不予批准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决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
| 本岗时限为5个工作日。 |
| (三)结论及送达 |
|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由受理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
| 对审定没有通过不予批准的,由受理人员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
|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
| (四)送达时限 |
| 5个工作日。 |
|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
| 许可内容发生变化时,变更程序同行政许可程序。 |
| 六、监督检查举报 |
|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66344、65256073 |
|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5248696 |
| 公告查询网址:www.bjp.gov.cn |
| |
| |
| |